当我们反垄断时,反对的到底是什么?

市场绝不是个简单的概念,市场的定义也不应该太宽。同样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市场的“正确”定义与如何使用这个概念有关。
——让·马塞尔·梯若尔(Jean Marcel Tirole)《产业组织理论》
反垄断被公认为一个正义的事项,但市场的海洋波涛汹涌,无数企业在其中穿梭航行,以至于垄断的界定变得无比复杂。垄断怎么界定?什么样的垄断该被制止?本文用于记录产业经济学相关课程垄断专题的收获。前半部分主要是简单回顾下经济学关于垄断的基础认识。后半部分是分析我国的反垄断法改革。
基础经济知识回顾
何为垄断
从实践的角度,垄断一般分为以下类型:
自然垄断:成本次可加性
造成的垄断,具体含义为“单个企业大规模生产经营比多个企业同时生产经营更有效率(平均单位成本更低)的现象。”其特征往往表现为资源稀缺性或者规模经济。例如一个企业通过纳入上下游厂商来降低生产成本,或者购入相关的稀缺资源作为自己的子公司。
举一个当代的例子:平台经济具有自然垄断的特性——成本由大量的固定成本(基础设施)和少量的边际成本(平台服务量增加)组成。当一个平台进行了足够多的基建后,他有充足的动机扩张自己的服务规模,最终削减平均成本。正因如此,电力、煤气、电话业务、长途交通这类容易造成自然垄断的产业往往由国家把控或者价格管制。
所以科斯才思考起了公司的起源或许源于
交易成本
——达成交易需要付出额外的成本,而企业主体利于减少交易成本。自然垄断则通过公司的扩张削减了平均成本。
行政垄断:政府给予企业排他性地生产某种产品或劳务队权利。
资源垄断:关键资源由一家企业拥有。
垄断的原因
理解垄断,也是理解企业行为的一个视角。企业围绕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寻求垄断,达成合谋,这也是理解市场运作的一种角度。垄断是一个深奥的主题,并没有具体而统一的框架。当代依旧可以提出垄断产生原因的新解释和模型,或者提出更统一的理解框架。
- 成本次可加性:成本次可加性性可能是技术带来的,也可能是规模经济带来的。
- 资源控制:特殊的核心资源,不只是自然资源,例如当代,腾讯的社交软件拥有巨大的社交用户资源。王者荣耀社交性依托于社交软件的资源(大部分人边骂边玩);茅台这类高端酒品牌对下游市场掌握了议价权。
- 行政原因:政府制定的政策,例如价格管制,营业资格证制度。
- 企业合谋:做研究时,可以考虑复合原因的互动,例如政府的政策可能诱发企业的合谋。诺奖得主梯若尔的重要贡献便是深入引入了博弈论分析市场竞争,发展了产业组织理论。
- 历史原因:例如一个企业只是因为先制定了有利于自己的行业标准。虽然
首发经济
这个概念最近才被中央提出,但是可以理解为历史上的偶然,或者看作先发优势的扩展。钻石品牌就是一个典型,不只是营销,第一个钻石公司塑造了钻石行业运转。
垄断的好与坏
为什么要破除垄断?所有的垄断都需要破除吗?
反垄断的核心指导思想是社会福利最大化或者效率最大化。
在完全竞争市场中,j 均衡对应条件为 $MC=P$。而在垄断市场中,厂商利润最大化条件为: $MC=MR$。定价高于边际成本,产出也低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对应产出,因此被认为是低效率的。
但是垄断就全然没有好处吗?专利制度就是一种有限垄断。这种垄断有助与创新。
在市场上总是出现这种 U 形均衡。多大成程度的垄断才能促进创新?在专利层面,专利保护的年限、专利申请的费用、专利保护的原则依旧值得讨论。
垄断的行为
- 价格:包含价格歧视(一级价格,二级数量,三级对象偏好)。
- 势力:可以细分很多假设:消费者市场还是生产者市场?产品还是要素?是否异质性产品?上游还是下游?国内市场还是国外市场?价格领导还是数量领导?博弈顺序是什么?博弈是静态还是动态?是否涉及信息不对称?
在经济下行时期,企业势力与成本的转嫁正逐渐成为一个研究热点。
政府如何反垄断:浅论反垄断法
政府一般有如下手段——价格管制、阻止兼并、税收、罚款、行政处罚管制、反垄断法。
美国最早的反垄断法是反托拉斯法( Sherman Antitrust Ac)。
我国第一起反垄断案例是 2008 年的《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事件》。
国内民营企业汇源想将公司卖给可口可乐。民间舆论的倾向是不想将国内企业卖给国外。国际舆论环境倾向是,阻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是一种中国市场行为管制过于苛刻的表现。
最后我国市场监管局判定涉及垄断。在交易失败后,汇源果汁股价大跌,公司经营状况也不断恶化。对于这个案子,我国经济学家郎咸平认为可口可乐败在太拽。
反垄断,反的是什么?
200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了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件的公告 2019年第22号:
- 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而损害饮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品牌是影响饮料市场有效竞争的关键因素,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控制“美汁源”和“汇源”两个知名果汁品牌,对果汁市场控制力将明显增强,加之其在碳酸饮料市场已有的支配地位以及相应的传导效应,集中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
- 集中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抑制了国内企业在果汁饮料市场参与竞争和自主创新的能力,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这里面体现的核心思想是"反垄断,反对的是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地位。"
从经济学基础知识角度说,我们有两个角度判断企业是否是垄断企业。
1、市场份额。如果一个企业成为市场里的巨无霸,我们可以认为他是一个垄断企业。
2、垄断行为。我们担心的是当一个企业份额足够大时,他会对其他企业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害。本身担心并不是垄断地位,而是将来会产生的垄断行为。
但是一个企业市场份额有多大才算垄断企业呢?例如 2001 年美国《合众国诉微软案》认为微软涉及市场上垄断,是基于操作系统推销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才赢得了浏览器大战。
微软为自己的辩护是—— Internet Explorer 是操作系统的一个功能,而不是单独的一个产品。最终结果是微软还是被判罚垄断,不过联邦和微软也达成了一些妥协。
将 Internet Explorer 看作一个操作器的附加功能,那么微软操作器的市场份额并不构成垄断。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彼时的微软尚未产生强大的议价能力。
市场份额是一个难以计算的变量。我国是将可口可乐和汇源果汁都定义为“碳酸软饮料”来计算的市场份额。
在我国还有其例子, 例如茅台和五粮液。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明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而五粮液和茅台构成垄断的证据为:
粮液和茅台发布营销督查处理通报称:极个别的五粮液品牌运营商和五粮液专卖店我行我素、不按规则、不顾大局、不识大体,低价、跨区、跨渠道违规销售五粮液。
在茅台和五粮液看来,他们是作为厂商和下游经销商正常议价,结合自己的生产价格进行议价,其他酒厂也都有自己的规定价格,属于正常市场竞争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我国将茅台和五粮液定义为“高端白酒品牌”来计算市场份额进而认定了垄断。
市场份额作为垄断标准的缺陷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将市场份额作为垄断标准,带来的结果便是,概念定义不同,市场份额就不同,很难有统一的标准。
两位诺奖得主,弗里德曼和克鲁格曼就旗帜鲜明地反对了微软垄断案,认为这是政府损害市场自由的表现。
对应的理论依据是芝加哥学派的一个概念——“可竞争市场”( Contestable market)。
假设有一个市场,此时只有一个厂商,他的市场份额是 100%,但是此时市场壁垒很低,其他厂商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进入市场和退出市场,此时没必要反垄断。同样,如果一个企业只是通过正常的技术进步得到了今天的地位,他也并没有直接通过自己的地位阻碍其他企业的技术进步,那么这种垄断地位也是不用反对的。
在早期或许很难有这样的环境,但在数字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这样的案例并不难找。例如腾讯虽然占据了社交软件的绝大部分份额,但是由于互联网社交软件的市场壁垒较少,因此不用反垄断。这也能解释为什么今年京东向美团发起了挑战,因为对于京东来说,结合他自身的物流固定资本投入,加上依赖平台经济,市场进入壁垒是较小的。
但可竞争市场这个理论也有弊端。例如企业先利用低于成本的价格占领市场然后提升价格。比如雷军就骂过自己的下属,自己要的不是利润而是市场份额。这种博弈先利用低价占领市场然后掌握主导权,因此国际贸易才反对倾销。
反垄断法
最后来看看我国反垄断法的改革。
-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垄断与创新的关系是一个倒 U 的关系。2022 年的修正在总则中添加了鼓励创新这个目标。第一条也开宗明义,明确了反垄断反的是垄断行为而不是地位。
-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的概念耐人寻味,同样涉及产业链的定性方向。
- 第六条 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 第七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明确了反垄断反的是垄断行为而不是地位。至少创新技术驱动的垄断地位是不会有问题的。后续还有涉及外贸、危机挽救、社会责任的相关原因也可以豁免。
第八条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国家垄断产业具有特殊性。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数字经济时代的特殊背景。
-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垄断地位的定量标准。可口可乐和汇源的收购案标准就与此相关。
-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 (一)经营者合并;
-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集中。后续也有补充,排除了股权情况和子公司情况相关公司。
-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
(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
(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
第三十三条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垄断份额与垄断行为的综合考察。
- 第五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罚款标准是上一年度销售额 1%——10%。可以看出调查小组的自由裁量权很大,而一般涉及罚款的一个 1%就涉及上亿点资金。
总结
为什么垄断话题在产业组织理论中如此重要?因为产业经济学起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追求。企业的目标塑造了企业间的互动(竞争还是合作),当我们纳入政府与社会福利的分析时,整个市场的互动便有了更清晰的脉络。
当我们反垄断时,反对的到底是什么?一言以蔽之——我们反对垄断行为,但不反对垄断地位。
反垄断就是像一个屠龙者成为恶龙的循环,历史周期似乎无法避免,市场份额又难以量化,或许我们已经对垄断之罪习以为常,但实际上反垄断依旧有许多仍待探讨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