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司法精神与执行


最近有一个比较火的案子“[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B1%B1%E8%A5%BF%E5%A4%A7%E5%90%8C%E8%AE%A2%E5%A9%9A%E5%BC%BA%E5%A5%B8%E6%A1%88)”。看起来争议点是订婚后的婚内强奸，而这毫无疑问是错误行为，但为什么网上还有争吵呢？其实互联网两派吵的不是同一个层次的问题。

从经济学的角度，我发现了两个有趣的现象，

- 本质上来说，双方争论的问题并不在一个层次上。
- 性别别会影响双方看问题的视角。这一点本身耐人寻味。

## 支持派的角度是事前的“法的精神”。

本案司法的核心精神如下[^1]：

> - 审判长：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 
> - 审判长：国家大力倡导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社会生活。
> - 本案的审判，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

在支持者和审判长的立场下，案件争议是**订婚后**的**非自愿性行为**是否违法，此时定性为违法是毫无疑问的。

法的精神是为我们的行为提供一种事前的约束。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怎么做社会才能发展更好，也就是社会科学强调的前瞻的道德观念[^5]。这里的约束是——无论订婚与否、结婚与否、关系如何，我们都应对配偶保持足够的尊重。

不过，从现有司法来说，实际上目前的法律依旧没有在这类案子上贯彻真正的司法精神公平。在用词上，男性被强奸案也没有被真正纳入考量。**强奸违背的应当是人权而不局限于妇女权**。不做到这一点，那么妇女意愿真正被捍卫的主要是“**物化的贞洁**”[^2]。

此处司法精神的用语是“**违背妇女意愿**”，但强奸理应不局限于性别。用词的局限让第一次争议产生了，话题才被带偏到彩礼身上。


## 反对派的角度是事后的“法的执行”

> 额外一提：中国的案件判决，二审改判是较为罕见的行为，尤其是涉及公安检察的这种案子。

![《法院二审改判率极低，不符合司法规律》来源：财新新闻](/img/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一个经济学视角.zh-cn-20250420140833977.webp)

考虑到强奸案的特殊性[^3]，其判案方式和其他案件有所不同：

- 物证大于口供？
- 疑罪从无？

{{< admonition type=example  title="关于程序正义" open=false >}}

关于程序正义，我想起了自己身上的一件事。

曾经在评审综测时，参与比赛的分数和比赛获奖的得分是分开计算的，同时两种加分都有上限。

因为我比赛获奖的分数达到了上限，因此我想将一个比赛获奖的加分移动到参加比赛上去。 

班委的讨论结果是——不同意。除非我拿出我参加比赛的证明（参加比赛和比赛获奖，学校都会分别开一个证明）。但是我参加活动的证明已经丢失，班委们最终结果是——比赛获奖的证明是无法通过程序证明我参加过比赛的！😅

每每看到任何执行过程的扭曲，我都会想起我在校园接受的如此生动形象的一课。

均衡无处不在。灵活性、精准度、成本效率。我认为司法很多时候需要在这三个要素中做出一些妥协。

{{< /admonition >}}

这类案件最麻烦的一点——捍卫程序正义非常容易被扭曲。口供什么时候作用大于物证，这里面的自由量裁空间非常大。

反对方担心的是案件事后带来的道德风险，应当是是**事后的信息不对称** [^4] 。由于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口供的重要性被提高了，那么一个试图诬陷男性的这类案子，成本收益并不对等。

尤其是在这类案子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 什么样的证据能证明**妇女的意愿**？这一点已经很困难。

![要注意的是，在本案中，证据链是有的。大家都知道，经济学论文天天被骂因果推断的内生性，但是如果要统一一个标准？多少证据才能证明一件事?我们或许永远不会知道。](/img/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一个经济学视角.zh-cn-20250420142041324.webp)

- 事后的道德风险指的是：妇女们在知道这种判案方式**后**，她的心态是否会发生**改变**？这一点道德风险也难以保证。

## 为什么性别会影响思考的角度 ？

综合前面来看，答案呼之欲出——如果强奸类案件没有定性为人权，而是局限于妇女权，从司法精神上，是正确的，但是从法的执行上，**比起捍卫妇女权，更像是保护物化的贞洁**。此时，口供的证据可信度自然被高估了，与此同时，道德风险也上升了，于是产生了立场利益之争。

{{< admonition type=note  title="前景理论；为什么癌症参保率会这么高" open=false >}}

为什么人们倾向于为发病率极低的癌症参保？因为人们倾向于幻想自己得了癌症会怎样。也就是总是把得了癌症的结果作为参考。

{{< /admonition >}}

至于多少证据才能说服一个人犯罪了？至少在这一个案子中，这涉及前景理论[^6]，也就是**女性担心自己将来被侵犯，男性担心自己将来被诬陷**。

对于女性来说，她们对案件的共情性会更高一些，这些证据足以说服她们感同身受，因为她们思考的参照点往往是**我遭遇了同样的情况会是怎样的**（逆向选择）；但是对于男性来说，担心的更多是**我被诬告的风险有多大**（道德风险）。至于男性被强奸案以往的判决，文化价值观的影响其实更大一些。不过随着社会越来越开放，我个人认为不必如此担心，事实上在本案还有其他的证据，我也比较相信我国的公检法机构。是在本案中，男方自己也承认过犯罪事实。

虽然有争议，但正所谓在迷茫中寻找真理，这种争吵才能帮助我们一事一议。




[^1]: 席某某构成强奸罪的理由是什么？女方是否存在骗婚情形？[山西“订婚强奸案”审判长答问](https://mp.weixin.qq.com/s/UqwG5A4hVLYqNVunFv8qFQ)
[^2]: [劳东燕：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中的众声喧哗](https://mp.weixin.qq.com/s/UqwG5A4hVLYqNVunFv8qFQ)
[^3]: 消灭证据的成本很低且不易得到物证
[^4]: 事前的信息不对称是逆向选择，也就是劣币驱逐良币
[^5]: 但是对于死刑、堕胎的合法性，这些依旧处于讨论之中
[^6]: 每个人在思考时有一个参考点。
